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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的产生与计算

  1、为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双方的标的为证券或者部分衍生工具,这部分标的本身属于投资或融资载体,企业持有的这部分金融资产不是为了长期投资,而是打算在有利市场上可能获得有利价格的条件下,赚取价格差异,交易特征是为卖而买,目的是为获取闲置资金的增值收益,属于投资活动。而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持有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房地产,其目的是为赚取租金,本质为让渡资产使用权,属于经营性活动。

  2、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的产生与计算

  前文所述的会计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其实也是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演变,由单一历史成本计量扩展到公允价值、现值、摊余成本等等,这也是符合经济发展及适应会计报表使用者需要所做的改变,其中摊余成本计量模式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原因。

  新准则引入的金融工具其形式与作用异常复杂,不同金融工具的性质与用途也有差异。会计确认和计量要反映企业持有该工具的目的与能力,此时公允价值就无法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相关属性。对于债务证券投资而言,因存在确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企业可以长期持有至到期,此时企业持有的目的是准备到期获得本金和利息,再按公允价值计量就失去意义,但假如在到期日前处置,就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企业将持有的债务证券性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定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是由持有至到期债券的两个特点引起的。需要强调的是:“摊余成本是由初始确认的历史成本(初始债券购买价格,含交易成本)发展起来、弥补历史成本不足的一项计量属性,但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计量属性,它并非直接来自市场价格,因此,初始确认不能用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只适用于后续计量。而且在实质上,它更倾向于作为债券工具投资按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

  再谈摊余成本的计算前,先来了解一下债券的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

  折价发行顾名思义就是债券的发行价格低于债券面值,根本原因是由于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不同导致的,表现为债券票面利率小于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比如票面利率为4%,而市场利率为6%,此时投资者会以低于面值的金额获取债券,但在债券发行期间或到期时实际获得的现金利息会相应减少,此时可以理解为为了弥补少付利息而给予投资者的补偿。同理溢价发行表现为债券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此时投资者提前付出的高出债券面值的金额,可以理解为弥补发行企业因每期多付利息而事先给予发行方的补偿。

  无论投资者提前获得的利息补偿还是提前给予发行方的利息补偿,都需要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各期的投资收益。这里的实际利率并不一定等于市场利率,而是该投资债券的内含报酬率,即使得各期现金利息流入和到期收回本金折现后等于初始投资成本时的折现率。而将利息分摊到各期的计算基础就是摊余成本。

  网上很多同行认为摊余成本的计算是对方企业占用本金的计算,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成立的,但若出现金融资产的减值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其实理论上讲某一期末的摊余成本应该是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实际利率折现后现值。这一点从持有至到期投资出现减值损失时可以看出来,即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减值损失后要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此时需要调整摊余成本。

  从学习和考试的角度出发我也更倾向于把摊余成本理解成本金或者理解为账面价值(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除外),比如溢价发行时:溢价部分相当于债券票面额之外增加的本金,发债企业每期多付的利息即按票面利率计算出来实际付出去的现金利息大于实际利率下计算的利息(票面利率高于实际利率),看做是溢价本金的归还,这样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存续期间摊销到面值为止。同理折价发行时:折价部分相当于债券票面额基础上减掉的本金,同样的由于发债企业每期支付的现金利息小于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这部分差额看做是本金的增加,成为下一期期初的摊余成本,也就是说摊余成本在逐渐增加,直至增加到票面金额为止。

  另外摊余成本的概念还可以扩展到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及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核算。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资产业务中,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累计分摊额,分期付款信用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折现率。(文中涉及到的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