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会计核销
时间:2015-10-19 14: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下列应收款项,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批准确认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你公司相应其他应收款不属于上述所列项目,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确实无法收回,经相关负责人、机构批准签字后,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如使用会计制度或旧的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费用 (补提数) 贷:坏账准备 若使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至此,该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实际已经发生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不能收回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已冲销的坏账后期又收回的,应恢复相应账面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核销的款项,才可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另外,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