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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填收入与成本明细表

案例:我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简称收入明细表)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简称成本明细表)时,因这两个报表与原来的报表相比修改幅度较大,遇到了几个问题,恳请专家解答。

 

1.与原报表相比,收入明细表与成本明细表有哪些主要变化?

 

2.如何理解“让渡资产使用权”及“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3.视同销售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调整?

 

4.如何填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1.新旧报表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改变了原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按行业设置,取消了行业设置的所有科目,将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按适用会计制度不同设置了三套不同报表。

 

其次,收入与成本明细表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为例,新收入明细表中的收入由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组成,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新成本明细表中的成本包括销售(营业)成本、其他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三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与收入明细表中的项目一一对应,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各明细项目的内容发生了相应调整。在收入总额项目中,新申报表调整了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构成内容,增加了其他收入的明细项目,弥补了旧申报表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概念不清、容易填写混淆的缺陷;新申报表把视同销售及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单独列示,有利于填表人注意视同销售等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额;在扣除项目中取消了期间费用,将费用明细项目分别填列改成可按会计报表直接填列,同时增加其他扣除项目等内容,解决了旧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有些明细项目如罚款无处填写的问题。

 

2.“让渡资产使用权”及“建造合同”是新增的两个项目。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质上属原报表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和租赁净收益的内容,只不过原来的收益是净收益,而新报表的收入不是净收益,而要与成本明细表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相减后才能得净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项目反映。

 

建造合同是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专门反映建筑工程收入的特殊项目。同样,在成本明细表中亦有建造合同成本与之相对应,两者之差则为建造合同净收益。

 

3.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计算视同销售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计算视同销售形成的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包括三方面: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但外购材料用于上述项目不属视同销售,应按成本价计入收入项,而在成本明细表中又按与收入项中相等金额作相应扣除;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三是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对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同类产品当时的售价,就按当时的售价确认销售额。如果没有当时售价,就按组成计税价确认销售额,非征消费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征消费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按税法规定确定。又因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收入与成本中不应包括增值税。另外,视同销售形成的与上缴的流转税有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作为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依上述方法计算出视同销售形成的收入扣除账面成本,即为视同销售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

 

4.“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改变了原报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三者计算不统一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