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
首页 >会计实务操作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下面给各位演示一道综合题帮助大家理解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综合题:

  境内某居民企业201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22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为1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

  (2)实际缴纳增值税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销售费用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0万元、支付给其他企业管理费10万元)。

  (4)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年初从关联企业借款l200万元,支付全年的利息费用90万元,已知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8%。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总额为250万元(其中包含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4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0万元。

  (7)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发生额35万元,其中: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8万元,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

  (8)当年12月份购进一台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投入使用。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2)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

  (3)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

  (5)计算该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2200+200)×5‰=12(万元),所以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2万元。

  (2)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480×2×5.8%=55.68(万元)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100-90+55.68=65.68(万元)。

  (3)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50×14%=35(万元),实际发生4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50×2%=5(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税前可以扣除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50×2.5%=6.25(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税前可以扣除6万元。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合计=35+5+6=46(万元)。

  (4)直接向某学校捐款的1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利润=2200-1200+200-50-400-200-100-80+35=405(万元),捐赠扣除限额=405×12%=48.6(万元),因此企业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80-10=70(万元)。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应加计扣除的金额=30×50%=1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可加计扣除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

  该企业201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5+(30-12)-15+10+(90-55.68)-50+(40-35)+(6-5)+10-28-7=383.32(万元)。

  境外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28÷(1-20%)×25%=8.75(万元),实际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8÷(1-20%)×20%=7(万元),应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8.75-7=1.75(万元)。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

  该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3.32×25%+1.75-10=87.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