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6-01-12 17: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出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