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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

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

 

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1.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2.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需要说明的是,当企业用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时,不必作专门的账务处理;

 

3.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②提取盈余公积。

 

③提取公益金。

 

④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注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作账务处理,不作为应付股利核算,但应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时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⑤年终结转全年利润。

 

⑥将利润分配的各明细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

 

⑦上年利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