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6-04-20 09: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