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必要变更方法
时间:2016-05-05 09: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国家发布专门的会计处理办法的,应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任何企业不得私自进行个别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专门的会计处理办法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新编制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2.由于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并且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例如,由于通货膨胀加剧或所在行业技术进步迅速等原因,企业考虑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这种会计政策的变更一般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加以处理。 3.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无论是因为法规、规章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还是因为经营环境、客观情况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都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其他方法改为后进先出法时,由于变更年度的年初存货价值很难再按后进先出法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年度的基期存货余额只能是变更前按其他方法计算出来 的结果,无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后的累积影响额。此时,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另外,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 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会计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