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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类会计科目账务处理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企业(金融)收到非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中活期存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余额。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入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入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入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拆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益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拆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余额。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当比照“拆入资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2011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业存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款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同业存放的其他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的余额。

  2012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对于活期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余额。

  2021 贴现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办理的转贴现业务,如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贴现票据到期时,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负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本金、公允价值变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