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函[2024]6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11-08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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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清府办函〔2024〕63号      2024-07-08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
 
  1.全面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的落实。优化完善宣传辅导机制,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加大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制作优惠政策指引;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政策适用企业,确保宣传辅导到位、服务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构建全链条工作模式,事前聚焦精准服务、事中强化实时监控、事后持续跟踪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
 
  二、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
 
  2.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6.5%降低至6.0%。政策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国家或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执行。〔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降低用电成本
 
  3.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成本与电价联动机制,综合施策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4.强化用电要素保障。为低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户采用低压接入。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供电改造,减少供电层级,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严控新增转供电,新建工业园区在源头上实现供电直接抄表、服务到户。〔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
 
  5.推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出台《清远市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大力提升基础设施能级,提升多式联运通道能级,推动构建“三铁一通一航、六纵四横二联”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体系。完善货运枢纽功能布局,推动广清空港新城货运枢纽转运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货物转运、保税监管、邮政快递、冷链物流等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多式联运发展,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北江航道网络优势,发展生活物资水陆联运。支持有条件的港口和铁路物流基地开展冷链、国内邮件快件等专业化多式联运。壮大多式联运市场主体,鼓励港口航运、铁路货运、航空寄递、货代企业及平台型企业等加快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综合性物流企业构建多式联运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省级部门各项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措施。开展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助企专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五、强化金融服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6.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加大制造业信用贷款资金支持,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资金投入,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按职责负责〕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广“中小融”等线上融资平台;落实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政策,鼓励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全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市级信用担保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服务。〔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按职责负责)
 
  8.落实《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清府〔2021〕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清府〔2023〕34号》)等融资奖补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按职责负责〕
 
  9.充分发挥《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清金融〔2022〕14号)作用,推动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业务发展,为贷款即将到期具有还贷资金需求的制造业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有效帮助企业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并完成续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按职责负责〕
 
  10.落实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按职责负责〕
 
  六、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11.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强化源头管理,严防新增拖欠;充分发挥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七、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12.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升企业服务能级,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经营许可、招聘用工等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13.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市残联,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14.抓紧抓实抓细国家和省各项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降成本重点工作等各项惠企纾困政策落地,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措施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措施。各单位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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