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6]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6-02-27 07:3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6〕2号       2026-02-13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做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参保登记方面,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推送的信息,为平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人员和订单信息。缴费方面,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归集平台企业总单量(不含深圳)、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比例,并将相关信息分别推送给省税务机关和深圳(深圳社保局归集和接收本地区信息后推送给深圳税务机关)。平台企业总部按月分别向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我省(不含深圳)和深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数据比对方面,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平台企业总部应当加强数据比对,确保参保、订单、缴费等信息准确一致。

  二、优化经办服务,实行业务全省通办。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职业伤害保障业务时,应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同步提供。对申请人线下提出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申请或提交补充材料的,按照“就近受理、属地办理”原则开展。待遇给付申请(职业伤害确认)方面,可由事故伤害发生地或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事故伤害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我省职业伤害发生地或接单地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线下办理。待遇申领方面,可由申请人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待遇。待遇办理时限方面,经办机构应提高职业伤害保障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的办理频次,每周至少生成并推送2次支付计划,一次性待遇7个工作日完成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职业伤害保障长期待遇。主动服务告知方面,经办机构应指导委托办理机构接到待遇给付申请信息1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主动对接报案人员或平台企业,及时指引其结算医疗费用、办理社会保障卡、享受职业伤害康复服务、申请伤残(亡)待遇;经办机构应提供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全流程全环节短信告知服务;粤省事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提供全省经办机构网点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查询和导航服务;委托办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电话热线,安排专人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咨询服务。各业务环节办理结果应及时回传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

  三、实施分类处置,提升费用结算效率。数据赋能方面,通过系统集成,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自动归集上一环节业务结论,并形成下一环节的待办业务,实现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一体化联办。就医管理方面,职业伤害人员在省内协议机构就医的,无须办理备案;在省外就医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确认前发生费用方面,对确认职业伤害前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可分情形结算:已由广东省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在确认职业伤害后,由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协作,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与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协议机构已采取收取押金方式处理的,在确认职业伤害后,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机构退还押金并做补记账处理后,按规定与其进行结算;协议机构依据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协议做挂账处理的,在确认职业伤害后,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协议机构进行结算。电子医疗票据方面,经办机构在审核零星报销医疗费材料时,可通过国家或省有关电子票据平台核验医疗票据的真实性,通过省系统查看职业伤害人员历次就医电子票据,核验医疗票据的重复性。

  四、加强审核监测,防范基金支出风险。职业伤害确认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事故伤害当日没有订单、参保(接单)时间较短发生事故伤害、一人多次申请职业伤害等列为重点审核监管情形,启动实地取证调查,开展联网核验,核实事故和证据材料真实性,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勘查;超出规定期限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应在省系统中作标识。待遇审核方面,经办机构应将参保(接单)时间较短发生事故伤害、一人多次事故伤害且领取待遇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职业伤害期满后仍继续治疗、未退回同次事故伤害已享受的职业伤害待遇又申请工伤待遇等列为重点审核监管情形,在办理业务时通过智能审核、数据比对等方式把好审核关,必要时通过发函等方式进行核实,业务办结后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事后核查处置。运行监测方面,省级经办机构搭建职业伤害保障业务运行监测平台,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运行情况分析。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快审快支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2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2022年7月1日起我省率先在全省域内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通过系列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积极成效。按国家部署,我省2025年7月1日又实施了试点扩围。人社部要求先行试点的省份要继续扎实做好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办理、信息管理和基金监管工作。结合国家新政策新要求,有必要对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公平、规范、高效、安全”为原则,在国家试点扩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前期试点实践做法,进行查漏补缺的补充性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有关工作,推动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参保缴费。实行“总参总保”,明确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集中参保登记;落实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征缴的规定,明确由省税务机关负责除深圳外的保费征缴,深圳市税务机关负责深圳市接单的保费征缴;各相关方应开展数据比对,确保参保信息、订单明细、缴费金额的逻辑一致性。二是优化服务措施。线下业务实行全省跨域通办,就近申请、属地办理,其中兼顾劳鉴现场鉴定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职业伤害发生地或接单地的劳鉴机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互认;按环节拆解办理时限,明确经办机构要通过提高支付计划办理频次,一次性待遇7个工作日内办结,以推动待遇应享快享;通过主动指引、发送短信、电话热线等渠道方式,将业务办理进度、待遇核定结果等情况主动告知。三是提升费用结算效能。加强信息协同和业务协同,实现确认、鉴定、待遇审核的一体化联办;职业伤害人员在省内就医的,无须办理备案手续,提升就医便捷度;对未完成职业伤害确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确认前走医保,确认后基金结算”或“确认前收取押金,确认后补记账”或“确认前挂账企业,确认后补记账”等措施,破解垫资跑腿难题。四是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国家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疑点数据核查要求,明确重点审核监管具体情形,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的风控规则,防范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支出风险;同时明确省级经办机构搭建职业伤害保障业务运行监测平台,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运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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