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第三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8-7 为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第三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税总发〔2017〕31号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与使用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区分免费的基础服务与收费的增值服务。平台运营商要在其服务平台醒目位置公开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 投诉电话:0551-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