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2019-7-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要求,为了做好甘肃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51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诺诺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旺股份有限公司 (四)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五)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六)盟度电子发票平台系统——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 (七)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九)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十)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云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系统——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