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建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70030)或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30030),信封上注明:甘肃省城建税法地方配套政策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 305581468@qq.com 983212209@qq.com 3.电话及传真: 0931-8891363、0931-8891124(传真) 0931-8872387、0931-8835129(传真) 附件: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规定,现就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提出如下建议: 一、《城建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四)纳税人提供能源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可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