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 2010-05-06 22:54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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