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情形

来源: 2010-05-06 22:54

  【问题】

  我公司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税务机关现通知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请问,税务机关的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有,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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