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具体范围

来源: 2010-05-06 23:10

  【问题】

  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款,请问,这些利息、滞纳金和罚款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吗?

  【解答】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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