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事业单位供热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 2010-05-10 11:33

  【问题】

  我们是供热企业,国家规定居民用气免税,价格为85元/吨。我们物价部门下达文件,居民采暖包括党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非赢利机构。以前我们为这些机构开具的发票都是免税。现在税务机关要求征税,含税价格为85元/吨。 请问为这些部门开具的发票是否需要征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用气不属于向居民个人供热,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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