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