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执行80万元后,商业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仍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有关规定,需要预计年销售收入超过180万元并提供相应购销合同方可予以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综上,贵企业的年销售额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可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下发前,有关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暂按上述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