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的调整

来源: 2010-05-10 11:34

  问题: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1号文件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热点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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