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嵌式软件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

来源: 2010-05-10 11:34

  问题:我公司因客户要求:自行设计用于柴油机的镶嵌式软件,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超税负退税的优惠。请问:我们自行设计的镶嵌式软该由哪个部门确定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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