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来源: 2010-05-19 15:37

  问:计算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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