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的账务处理

来源: 2010-12-19 13:16
  【问】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后,随后编制标书,发生相关费用(如对应的纸张、编制标书相关人员奖励),年末收取的标书费无余额。请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涉及哪些税费?

  【解答】相应的会计处理应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企业的标书有形资产,属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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