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货款是否影响增值税抵扣

来源: 2011-03-22 11:02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规定是否可理解为收款方须是销货单位,而付款方没有强制要求须为购货单位?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采购增值税货物,由其他关联公司代付款项,是否不影响增值税抵扣?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三规定,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其中,资金流方面应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问题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理解为收款方须是销货单位,付款方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采购增值税货物,由其他关联公司代付款将影响增值税抵扣,即代子公司支付购物款,增值税进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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