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说,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问题】
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说,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