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

来源: 2011-11-21 09:50

  假设某商场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000元冰箱,赠送一件400元微波炉,冰箱和微波炉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第一种处理方式:收顾客2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2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微波炉的出库单,免费赠送微波炉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2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4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商场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库存现金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库存商品               1200

  3.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258.12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2

  第二种处理方式,企业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微波炉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件,金额2000元,开具微波炉1件,金额4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4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此时,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库存现金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

   贷:库存商品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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