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

来源: 2012-05-30 10:21

  【问】某公司2010年5月5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费6000000元。假定根据新的准备金评估标准,5月末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750000元。到12月31日,根据精算部门确定,该保单l2月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应为3000000元。5月和12月两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答】5月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575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5750000

  12月末,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2750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2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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