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确认收入后如何在增值税主表中体现

来源: 2012-06-01 13:29

  【问题】

  企业做转口贸易确认收入后,用不用在增值税主表中的第九行: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附表一中的第三行: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中体现?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转口贸易这项业务在国税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需要在增值税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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