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取得认定前的进货发票能否抵扣

来源: 2012-06-04 11:34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超市,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新设立的一个连锁门店在2010年1月22日批准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规定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但是,因开业的需要,该门店在2009年12月已经开始进货,与供应商签订赊销合同,到了2月开始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请问该门店可否将12月和1月进货,而在2月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要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上述文件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因此你公司仍应执行当地主管国税局认定批复,即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税收漏洞,2010年2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反映的经济内容,应必须是发生在2010年2月1日之后。因此,归属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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