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消费税的汽车如何界定

来源: 2012-06-06 11:26

    【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即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请问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面包车2006年3月31日前按小客车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1日后是否按乘用车缴纳消费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缴纳消费税汽车指乘用车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按气缸容量大小税率1%-40%;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税率5%。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