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红代扣代缴所得税时点如何确定

来源: 2012-07-26 10:14

  【问题】

  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该文现行有效),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时才代扣代缴,这一规定是否与前述文有冲突?是真正支付给个人时才代扣代缴还是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即代扣代缴?

  【解答】

  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应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该所得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取,即视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支付”,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税款,该文件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支付”概念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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