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代个人持有南京银行的原始股,现应实际所有人要求转让,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因此自2011年7月1日起个人转让由企业代持有的股权分置改革期间的限售股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