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单位解除关系 获补偿在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个税

来源: 2012-08-02 10:3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表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在针对“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的提问时,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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