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跨期业务的纳税时点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3-09-20 10:34

  问:我司要支付日本企业一笔可行性研究费,研究已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在2013年,那是应该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因此,对于广州市纳税人跨越试点实施时间前后提供的应税服务,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1日前的应税服务,应按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二)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1日后的应税服务,应按增值税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开具国税发票。(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1日后的应税服务,但已经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地税发票。因此,提供跨越试点实施时间前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广州市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依照上述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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