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折股的技术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4-03-26 09:35
    《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净资产折股时存有一个具体技术问题:由于股份总额往往是整数,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往往是带有角分的,这就产生了折股尾差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折股方案,通过董事会决议,可将其折股尾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应付股利,从净资产中划转至负债项目中反映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有国家股的,这种划转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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