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5-23 00:00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时,应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例:某企业属于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20×1年5月,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700000元,款已存入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  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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