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1 00:00

  以物易物是指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交换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购与销两种行为,交换双方均应按货物销售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交换货物时,按换取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按发出货物应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收取或支付的差价款,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12月份以自产C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原材料已验收人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6 000元,增值税额12920元;发出C产品不含税价款65 000元,增值税额11 050元,另支付差价款12 87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7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920

   贷:主营业务收人 6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050

     银行存款 12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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