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回购价格的会计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8 00:00

  当回购价格在销售回购协议中已确定时,由于售出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由销售方承担,与购买方无关,且销售方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所以这种情况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前两个条件,此时销售回购的实质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一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一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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