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材料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8 00:00

  专门设置“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核算发出的委托加工材料。该账户借方反映发出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加工费、往返运杂费及保险费;贷方反映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实际成本及退回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加工中的材料实际成本。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同时承担的增值税额应作为“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适当的会计处理。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以销售,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提货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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