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19 00:00

  企业的无形资产,大都有一定的有效年限。因为无形资产价值所代表的权利或特权,大都会最终消失,在其取得后的持续时期内,应将其价值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如预计摊销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但对土地使用权,一般应按土地批租年限摊销。因为它不会随着使用而减少其价值。

  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时,应将摊销额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借方和“无形资产”科目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管理费用    ×××

   贷: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应按类分项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无形资产原值减去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即为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为了提供无形资产原值及其已提摊销等有关数据,在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中,应注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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