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费、绿化支出如何做账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11-17 00:0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发生的零星的绿化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如果发生的绿化支出很大,视同绿化工程应当与平整土地、拆迁费用、相应的征地费一并作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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