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与办事处的会计核算参考方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11-29 00:00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型生产兼销售公司,公司在各地设立了办事处,然后按月拨付相应的经费给各办事处,请问总部和办事处在会计核算上应该如何操作比较好?

  答:会计核算上,总部拨付费用时,可以直接在“营业费用——××办事处”中列支,然后办事处应该根据费用的具体项目设立明细子目核算及报销,月末应该根据拨付的经费与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之间的差额,补付或者扣回相应的经费:

  拨出款项时,总部的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费用——××办事处

    贷:银行存款

  各办事处收到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实际列支费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总部

    贷:现金

  各办事处应该建立营业费用明细账,按费用类别(工资、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燃气费)登记相应的费用。月末,总部财务部门应派财务人员到办事处核查相应明细账或者由办事处的核算员(报销员)把明细账及相应凭证送总部财务部门审核后,对相应费用多退少补即可。

中华会计网校
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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