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09-24 10:25

 问:公司是软件企业,去年取得的一笔即征即退税款至今仍未使用,请问这笔税款能否计入不征税收入,是否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贵企业取得的该笔即征即退税款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且如果该笔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仍未使用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其对应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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