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准备淘汰一批过时生产设备零配件,按废品出售后,能否作为非常损失列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淘汰过时生产设备零配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按废品出售时,应按废品实际售价缴纳增值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淘汰过时生产设备零配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按废品出售时,应按废品实际售价缴纳增值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