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历来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关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已有定论,但该项业务中的税务处理问题,笔者认为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在此提出以供参考。
一、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
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③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1)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①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贷:库存商品12 000元。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元(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借:营业费用2 0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元。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元。
(2)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0 000元;
贷:代销商品款20 000元。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元(20 000×17%)。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元。
③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元。
④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元;
贷:银行存款21 400元,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元。
⑤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1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元(2 000×5%)。
2.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可以视同买断的一种情况。委托方同样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2:承例1,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与A企业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
(1)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①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贷:库存商品12 000元。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元(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元。
(2)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0 000元;
贷:代销商品款20 000元。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 08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80元(24 000×17%)。
一、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
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③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1)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①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贷:库存商品12 000元。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元(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借:营业费用2 0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元。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元。
(2)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0 000元;
贷:代销商品款20 000元。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元(20 000×17%)。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元。
③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元。
④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元;
贷:银行存款21 400元,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元。
⑤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1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元(2 000×5%)。
2.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可以视同买断的一种情况。委托方同样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2:承例1,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与A企业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
(1)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①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贷:库存商品12 000元。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元(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元。
(2)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0 000元;
贷:代销商品款20 000元。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 08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80元(24 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