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企业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二)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5-25 00:00

  [例]承上例,若货先到,而有关单据月终尚未到达。作会计分录如下:

  月终,每辆自行车按350元估价入账:

  借:库存商品——自行车          140000

   贷:应付账款——××自行车厂       140000

  下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借:库存商品——自行车          140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自行车厂       140000(红字)

  当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到达,并已承付货款,作会计分录同上例。

  税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增值税”账户。

  若进货时已收到发票,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付款,在核算时,既要如实反映应付账款的金额,又不能将未付款的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可增设“待扣税金——增值税”或“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也可以利用“待摊费用”账户核算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购进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10000×17%),两个月后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商品购入时:

  借:物资采购        10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贷:物资采购  10000

  实际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零售商业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也可以比照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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