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1 00:00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止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人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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