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1 00:00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人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人,销售实现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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