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增值税销项税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1 00:00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得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人和补收货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成本。

  例如,永明公司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C产品一批?8月份收到预收货款90 000元;12月5日发出C产品,实际成本85 000元,不含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当日收到对方补付的货款。则会计处理如下:

  (1) 8月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预收账款  90 000

  (2) 12月5日发出产品、补收货款时:

  借:预收账款 90 000

    银行存款 27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3)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000

   贷:产成品——C 8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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